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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快32023-01-31 16:05

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海外同胞发放“春节包”******

  综合消息:暖暖中国年 浓浓祖国情——中国驻外使领馆向海外同胞发放“春节包”

  新华社北京1月18日电 综合新华社驻外记者报道:在农历兔年春节前夕,中国驻外使领馆向当地侨胞、留学人员、汉语教师和中企员工等发放“春节包”,为大家送去祖国的关心关爱和新春祝福。这份来自祖国的牵挂和祝福,让海外游子倍感温暖。

  中国驻巴基斯坦大使馆近日举行向华侨华人、留学生发放“春节包”仪式。此次发放的“春节包”包含春联、兔玩偶、台历、坚果礼包等。农融大使表示,希望广大侨胞和留学生为中巴拓展全方位合作、推动构建更加紧密的中巴命运共同体做出更大贡献。

  中国驻尼泊尔大使馆发放的“春节包”内除尼泊尔本地食品外,还有使馆从国内采购的春联、福字和中国食品。陈松大使在发放仪式上表示,党中央始终牵挂着广大海外侨胞的冷暖安危。自2021年以来,使馆每年春节都向同胞们发放“春节包”,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海外同胞的关心关爱,见证了过去三年在尼同胞团结抗疫的不平凡历程。

  中国驻孟加拉国大使馆12日举行“春节包”发放仪式。姚文大使表示,希望旅孟同胞为促进中孟各领域交流合作添砖加瓦。驻孟使馆将继续坚持外交为民的服务宗旨,帮助旅孟同胞办实事、解难事,积极维护大家的合法权益。

  中国驻韩国大使邢海明在“春节包”发放仪式上说,过去三年来,中国驻韩国大使馆每年组织发放“健康包”“春节包”。小小“春节包”东西虽不多,但承载着党和国家的关爱,也饱含使馆的祝福,希望大家度过一个安全健康、团圆喜庆的中国年。

  中国驻斐济大使馆临时代办王旭光在“春节包”发放仪式上向全体旅斐华侨华人拜早年,期待旅斐侨胞们能够继续发挥融通中外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中斐两国人民友谊与各领域交流合作作出新的贡献。

  贴上红窗花、挂起红灯笼,在中国驻伊朗大使馆举办的“温暖迎春”新春联谊会上,大使常华向华侨华人及留学生代表发放了“新春暖心包”。常华说,期待广大在伊同胞一如既往爱国爱乡、情系桑梓。同时,希望大家积极融入当地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联通中外优势,在深化中伊双方务实合作、扩大人文交流等方面多做贡献。

  中国驻新西兰大使馆15日在首都惠灵顿举办新春慰侨观影会暨“春节暖心包”发放仪式。王小龙大使向在新侨胞和留学生代表送上新春祝福并表示,小小的暖心包是在新春佳节之际,为身在海外的大家带来祖国和家乡人民的一份牵挂、一份问候、一份祝福。

  中国驻喀麦隆大使馆公参陈亚欧在“暖心包”发放活动上向在喀侨胞致以节日问候,感谢侨胞为中喀两国友好合作关系继续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中国驻博茨瓦纳大使馆发放的“春节包”中除了春联、福字、贺卡、口罩、消毒湿巾等礼物,还有《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中国公民赴博茨瓦纳旅居旅游领保安全提醒100条》等实用小册子。王雪峰大使在和侨胞代表交流时表示,希望在博同胞大力弘扬中非友好合作精神,为增进中博友谊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驻古巴大使馆11日启动“温暖迎春”系列活动。马辉大使当天走访哈瓦那华人街,向50余名华侨华人送去 “温暖迎春”慰问包。侨胞们收到大米、面粉、牛奶、食用油等慰问品后表示,他们感受到来自祖国的温暖问候,希望中古两国友谊长青。

  中国驻比利时大使馆发放的“新春暖心包”装有地方特色纪念品和国内特色食品。曹忠明大使表示,礼虽轻,但情甚重。“新春暖心包”传递的是祖国对海外学子的关心关爱,是密切使馆和留学人员联系的重要纽带,也是使馆践行外交为民理念的具体表现。

  中国驻波黑大使馆日前举行“温暖迎春”慰侨团拜活动,并发放“春节包”。季平大使感谢在波同胞为两国关系发展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强调党和政府时刻惦记着海外同胞的健康与平安。

  中国驻西班牙大使馆日前向中国留学生发放“春节包”,为在西求学的游子们送去祖国的关怀和温暖。给留学生准备的“春节包”中除了口罩、洗手液等防疫物资外,还有许多中国零食——这些来自家乡的味道将陪伴留学生们度过一个欢乐而充实的节日。

  中国驻纽约总领馆近日也启动了为领区内侨胞和留学生发放“春节包”的工作。总领馆专门为美东侨胞制作了独具中国特色的帆布包,寓意一帆风顺。黄屏总领事表示,“外交为民永不停步,祖国关怀永远在线”。党和政府时刻牵挂着每一位海外同胞的安危冷暖,祖国永远是最坚强的后盾,总领馆永远是同胞们的家。

  收到“春节包”的侨胞们表示,感受到了祖国大家庭的温暖,非常感谢祖国对侨胞的关心和惦记。新的一年里,海外侨胞将不负祖国期望,为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促进中国与各国友好贡献力量。海外留学人员也表示,将立志做新时代的好青年,力争学有所成,早日归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添砖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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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门:7种情形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印发《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新出发〔2022〕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有关主管部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宣传局,中央各主要新闻单位:

  现将《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新闻出版署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2年12月30日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宣传思想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党管宣传、党管意识形态、党管媒体的要求,加强新闻采编队伍管理,规范新闻采编秩序,促进党和国家新闻事业发展,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面向已入职新闻单位的从业人员,考评其是否具备从事新闻采编工作所必需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本办法所称新闻单位,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并列入新闻记者证核发范围的单位。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闻单位从事新闻采编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并依法取得新闻记者证。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考试组织工作应当接受监察机关、保密机关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考试组织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在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各地考试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八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题目,研究并建立考试题库。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考试工作的组织实施,会同国家新闻出版署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确定合格标准。

  第三章 考试报名

  第九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新闻志向、工作取向,热爱新闻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条 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九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三)在新闻单位编制内或者与新闻单位签有劳动合同,新闻单位为非法人编辑部的人员,须为新闻单位的主管(主办)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与主管(主办)单位签有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名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已经办理报名手续的报名无效,已经参加考试的考试成绩无效:

  (一)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被开除公职的;

  (三)受党纪、政务处分期限未满的;

  (四)被列入新闻采编不良从业行为记录并在限业期限内的;

  (五)伪造学历、工作资历证明的;

  (六)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并纳入国家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

  (七)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参加考试的人员,须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新闻单位审核同意,按照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试管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完成报名,凭准考证、身份证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单位主管、主办新闻单位的人员参加考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第四章 考试内容

  第十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的内容和命题范围以国家新闻出版署公布的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为准。

  第十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置基础科目和专业科目,综合考核应试人员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应当具有的政治素养、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五章 考试方式

  第十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工作计划确定。

  第十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纸笔考试或者电子化考试。

  第十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评卷,统一确定合格分数线,考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

  第六章 考试违纪处理

  第十八条 应试人员在考试中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终身不得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后果给予相应的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建立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将参加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以及依据本办法第十八条作出相应处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录入新闻记者职业资格数据库和诚信档案,并为应试人员、新闻单位和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提供线上查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人员,由所在新闻单位按规定为其申领新闻记者证。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新闻记者依法实行执业准入管理,由国家新闻出版署统一核发新闻记者证。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认定的新闻采编从业资格或者持有有效新闻记者证的人员,视同通过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法》和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新闻出版署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命题、考试阅卷、提出考试合格标准等工作。

  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设在国家新闻出版署,负责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审定和考试监督检查等,承担考试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设立《新闻基础知识》和《新闻采编实务》2个科目。

  2个科目考试在同一天上、下午分别进行,每个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

  第四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方法,应试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参加全部应试科目考试合格,方可取得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合格证明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委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制作发放。

  第五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大中专院校、中考高考定点学校或者考试机构建设的专门场所,优先安排在人事考试标准化考场、教育考试标准化考场进行。

  第六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大纲在当年度考试6个月前向社会公布,保证应试人员及时了解考试要求,进行充分的学习、备考。

  第七条 新闻记者职业资格考试坚持回避原则和考试与培训分开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命审题、阅卷等工作的专家及工作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与或者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单位和机构,不得举办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

  应试人员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八条 考试相关工作和试题试卷的秘密等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各级考试实施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做好考试各环节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九条 参与考试组织实施的有关机构、专家及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有关法规规定,遵守考试工作纪律。

  第十条 本细则由国家新闻出版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其他相关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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